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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 减半征收契税 由承受方缴纳契税 按规定免征契税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免征契税 自2013年9月28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契税 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权属等价互换的,免征契税 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售后回租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事业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出租,免征契税 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缴纳契税 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可以减免契税
学校承受房屋用于科研 翻建新房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 房屋买卖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营业设施,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批准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并且要补缴已经免征的契税税款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房屋被市级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的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一次购买房屋的城镇职工均不需要交纳契税 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若属于应纳土地增值税项目,应拿相关缴纳凭证办理 任何引起土地权属变更的书据均需缴纳印花税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其契税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获得省级人民政府奖励布取得的房屋产权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免征契税 新设分立的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不征收契税 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转移的土地、房屋征收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房屋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普通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经济适用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