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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张小某因继承自然成为合伙人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经李某、王某同意,张小某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夏某代为行使其权利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李某、王某也不同意夏某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夏某仍然有权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若张小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李某、夏某应该将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马某应向张某、李某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马某对入伙前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李某一致同意,并与马某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张某、李某向马某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该合伙企业对张某对外签订合同金额的限制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某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直接归属于合伙人 李某有权监督张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张某应当定期向李某和王某报告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协议有效,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丁某承担有限责任,李某和王某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 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和王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丁某不得成为合伙人 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三人均应承担无限责任
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马某应向张某、李某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马某对入伙前的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李某一致同意,并与马某签订书面的入伙协议 张某、李某向马某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王某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是李某和刘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刘某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无效,但李某和王某可以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处理方式的约定无效,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该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张某可以提前30天通知李某和王某后,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陈某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可以将自己的汽车卖给合伙企业 张某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自己的儿子 张某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自己的债权人 张某可以自己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王某有向张某和李某报告的义务 张某和李某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有权查阅账簿 王某有权自行聘请朱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 张某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张小某因继承自然成为合伙人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经李某、王某同意,张小某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夏某代行使其权利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李某、王某也不同意夏某代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夏某仍然有权代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若张小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李某、夏某应该将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李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不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和赵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出资最少的张某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不按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撤销对张某的委托
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可以提前30天通知李某和王某后,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陈某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李某、杨某、刘某三个自然人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李某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李某欲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李某、杨某、刘某三人一致同意 李某、杨某、刘某三人合伙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王某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是李某和刘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刘某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无效,但李某和王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处理方式的约定无效,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该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张某和李某可以共同决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张某和李某承担 张某不可以对李某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 赵某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
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刘某和赵某一致同意,并与严某签订了书面的入伙协议 刘某和赵某向严某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严某应向刘某和赵某说明自己的个人负债情况 严某应当停止其已经从事的与该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活动
王某有向张某和李某报告的义务 张某和李某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有权查阅账簿 王某有权自行聘请床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 张某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