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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和李某成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约定由王某全权负责企业的事务,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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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  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  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  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王某按照协议约定退伙  王某取得张某和李某同意的退伙  王某移居外地打工,资金不足  张某和李某排挤王某私分利润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张小某因继承自然成为合伙人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经李某、王某同意,张小某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夏某代为行使其权利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李某、王某也不同意夏某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夏某仍然有权代为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若张小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李某、夏某应该将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该合伙企业对张某对外签订合同金额的限制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张某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直接归属于合伙人  李某有权监督张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张某应当定期向李某和王某报告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协议有效,合伙企业是有限合伙,丁某承担有限责任,李某和王某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协议无效,合伙企业不得成立  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和王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丁某不得成为合伙人  合伙协议部分无效,李某三人均应承担无限责任  
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轻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王某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是李某和刘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刘某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无效,但李某和王某可以成立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处理方式的约定无效,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该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合伙企业成立  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处理的约定无效,合伙企业不成立  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事务处理的约定无效,但是合伙企业成立  合伙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不成立  
张某可以提前30天通知李某和王某后,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陈某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若合伙协议中没有约定,也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孙某不得与甲企业交易  王某为了了解甲企业的财务状况,有权查阅甲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若张某、李某、王某和孙某一致同意,甲企业可以聘任陈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若合伙协议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张某和李某,全部亏损由王某和孙某承担,该约定有效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张小某因继承自然成为合伙人  张某自死亡时自然退伙,经李某、王某同意,张小某可以成为合伙人,暂由夏某代行使其权利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李某、王某也不同意夏某代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的情况下,夏某仍然有权代行使张小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若张小某不愿意成为合伙人,则李某、夏某应该将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收归本企业所有  
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  只需通知张某与李某  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张某或李某  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对李某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不停止该项事务的执行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和李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王某和赵某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若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事务执行人,则出资最少的张某无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若合伙协议约定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张某不按合伙协议执行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得撤销对张某的委托  
张某可以提前30天通知李某和王某后,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陈某可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协议约定,该合伙企业由张李2人执行合伙事务,2人之间有所分工,李主要是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向张提出建议  赵某把自己的汽车以很高的价格卖给了本有限合伙企业  李某以其劳务为出资  赵某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周某、吴某和郑某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周某全权负责,吴某和郑某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该约定无效,应由周某、吴某和郑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不能除名,应等待其法定继承人的出现  合伙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律地位相同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王某不能成为合伙人,但是李某和刘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刘某承担有限责任的约定无效,但李某和王某可以成立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对合伙事务处理方式的约定无效,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该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成立  
应经张某与李某的一致同意  只需通知张某与李某  张某或李某主张以合理条件受让王某的份额的,王某必须将份额转让给张某或李某  朱某对转让前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王某有向张某和李某报告的义务  张某和李某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有权查阅账簿  王某有权自行聘请床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理  张某擅自处理合伙企业事务,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小果当然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如果李某不同意,张小果不能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应退还张某的财产份额给张小果  如果朱某和李某一致同意,张小果可以继承张某的合伙人地位成为普通合伙人  任何情况下张小果都不能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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