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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丁应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丙、丁应承担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 丙、丁不承担责任 甲、乙应补足丙、丁未缴纳的部分
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以劳务出资,因此,丁以劳务出资合法 劳务出资不符合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丁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 由于货币出资金额已达到法定最低比例限额,故戊以技术成果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对戊的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丙、丁应向甲、乙承担违约责任 丙、丁应承担缴纳出资的连带责任 丙、丁不承担责任 甲、乙应补足丙、丁未缴纳的部分
因甲、丙不同意,所以乙向丁转让出资的行为无效 甲、丙、丁应当购买乙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乙转让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甲、丙、丁对乙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若乙向甲转让出资,则无须征得丙、丁的同意
丙以专利技术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丙的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丁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以劳务出资,丁可以用劳务出资
甲:我可以劳务出资 乙:我可以商誉出资 丙:我可以实物出资 丁:我可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丙以专利技术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丙的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丁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以劳务出资,丁可以用劳务出资
由丙或丁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由乙、丙、丁共同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由丙和丁购买甲欲转让的出资 丙和丁均不同意购买,则甲无权转让其出资给戊 丙和丁均不同意购买,则甲有权转让其出资给戊
丙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甲、乙、丁不需要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丙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丁需要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丁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不论何时,如发现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未出资的情形,戊都不承担责任 公司成立后,如果甲尚有10万元出资没有到位,则由甲自己对公司补足,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如丙的专利出资实际上仅价值5万元,则丙应当自己对公司补足,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上述甲、丙的财产在公司解散清算时仍未缴足,且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时,债权人张三主张甲、乙、丙、丁、戊在甲丙尚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其债权承担连带责任的,甲、乙、丙、丁、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丙以专利技术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丙的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丁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以劳务出资,丁可以用劳务出资
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后,丁可以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在具备充分理由时,丁可以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丁可以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丁可以随时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丁不可以撤回对公司的出资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并未禁止以劳务出资,因此,丁以劳务出资合法 劳务出资不符合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丁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 由于货币出资金额已达到法定最低比例限额,故戊以技术成果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对戊的出资应当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甲、乙、丙、丁、戊平均分担 甲、乙、丙、丁、戊按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 甲、乙、丙、丁、戊承担连带责任 按创立大会成员所代表的表决权比例承担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
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丙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丙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