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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 稽查局局长 所属税务局领导 所属税务局局长
稽查局局长 所属税务局领导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上一级稽查局局长
稽查局领导 稽查局局长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
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稽查局局长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耷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 5 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15 日内 提出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当在 90 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对定性为偷税、 骗税、 抗税并进行了 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伪造、 倒卖、 非法代开、 虚开发票、 私自 制作、 印制发票监制章、 发票防伪专用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其案卷保管期限为二十年 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行为处以 1000 元罚款的稽查案件, 其案卷保管期限为十五年 对只 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 其案卷保管期限为 10 年
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封存载体不得外借 利用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 应当使用拷贝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拷贝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 具有文献价值的税务稽查案卷电子文件和纸质案卷同步销毁
“承诺单位(印章) ” 栏填写单位名称并加盖单位印章, “单位负责人” 栏填写单位负责人姓名,“日期”栏填写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的日期 查阅(借阅、 调阅、 复制) 的税务稽查案卷涉密文件材料如下” 之后填写查阅、 借阅、 调阅、 复制的具体文件材料的名称或者内容。 本承诺书为A4 竖式, 一式一份, 由案卷保管部门按照密件保管 “承诺人(签名) ” 栏由具体利用涉密文件材料的人员签名, “承诺人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 填写具体利用人员的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日期”栏相应填写具体利用人员的签名日期。 本文书在查阅、 借阅、 调阅、 复制税务稽查案卷相关文件材料,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审核、审批时使用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 检查意见在前,审理部门意见在后 汇总性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30日内立案归档 税务稽查案卷应当按照稽查对象分别装订立卷,一案一卷,统一编号 凡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抗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为永久 一般税务行政案件,其案卷保管期为15年 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为10年
税务稽查案卷分别立为正卷和副卷 所有案卷必须立正卷和副卷 正卷主要列入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 副卷主要列入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稽查材料
稽查局局长 所属税务局领导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 稽查局局长或所属税务局领导
案卷内材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 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 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其他材料按照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并结合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 正件在前, 附件在后; 重要材料在前, 其他材料在后; 汇总性材料在前, 基础性材料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