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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下列何种情况下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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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30名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30名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当辞职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立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法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所有法官,都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在年满60周岁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可根据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香港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或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可以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行政长官必须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没有年龄限制  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多次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30名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1997年7月1日,香港正式回归祖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外交权。   董建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任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需要接受中央任命后方能行使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对__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由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中国公民担任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立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法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30名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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