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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位于直辖市城区限价房项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不得低于(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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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之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已取得最终产权登记证明的开发产品(成本对象)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确定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所取价款凭据之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0%  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5%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所取价款凭据之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5%  危改房,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经济适用房位于城市郊区,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  限价房位于地级市城区,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10%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确定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到价款的当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之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6%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迄价款或取得所取价款凭据之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5%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所取价款凭据之日,确定收入的实现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  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经济适用房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20%  位于地级市、地区、盟、州城区及郊区的,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商品房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应视为该商品房已经完工  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一律由集团企业或借款企业在税前扣除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先不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3%  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造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计利润率不得低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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