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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 60 天后进行公布 案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后, 超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后进行公布 经行政复议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进行公布 经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进行公布
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公布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公布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一并公布,并对违法事实发生时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标注 酌情公布
主要违法事实 走逃(失联)情况 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实施检查的单位
法人名称 自然人姓名 法人注册地址 自然人家庭住址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申辩的,监察员应当听取 不得因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辩,应当停止当场执行 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申辩的,监察员应当复查
主要违法事实 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 调查审理过程
可以评为A级 不参与信用评价 不可评为A级 直接判为D级
甲公司偷税 90 万元 乙公司逃避追缴欠税 30 万元 丙公司骗取出口退税 1 万元 丁公司私自印制普通发票 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事人只能对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但不影响对案件的审理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提交答辩状期间 法院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