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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使用价值 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使用层次 设计使用分类
(A) 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与维护进行相应控制 (B)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必须与整个结构都具有相同的安全等级 (C)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结构通过正常维护和大修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功能的年限 (D)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设计基准期
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期 结构的使用年限 结构标准使用期
为保证建筑结构具有规定的可靠度,除应进行必要的设计计算外,还应对结构材料性能、施工质量、使用与维护进行相应控制 建筑物中各类结构构件必须与整个结构都具有相同的安全等级 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是指结构通过正常维护和大修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功能的年限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小于设计基准期
结构立即丧失其功能 可靠度减少 不失效则可靠度不变 应拆除重建
(A) 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B) 设计基准期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大修而可按期完成预定目的的使用的时期 (C) 设计基准期等于设计使用年限 (D) 设计基准期按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的长短而确定
临时性结构使用年限为6年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设计使用年限是24年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是55年 易于替换的结构条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是25年
可靠度是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结构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使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以规定的可靠度满足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对结构设计、制作、施工和使用等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以满足对结构的基本要求 结构整体稳定性设计是针对偶然作用如发生火灾时,应保持足够的承载力
结构即丧失其功能 可靠度不变 可靠度减小 可靠度增加
20;50 50;100 80;120 100;200
建筑结构可靠度采用的基准期是50年 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5年、25年、50年和100年 预计使用年限较短的建筑物,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不宜小于10年 对特殊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另行规定
设计基准期等于设计使用年限 设计基准期是按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的长短而确定的 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等的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不同的设计基准期则必须相应确定在不同的设计基准期内最大作用的概率分布及其统计参数。
可靠度指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概率;规定的时间指设计基准期 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设计基准期为50年 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结构或构件不需要进行大修即可按期预定的目的使用的时期 设计使用年限按1、2、3、4类分别采用5年、25年、50年、1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