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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可以撤销原判并直接驳回起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再审案件一律适用第二审程序的审限 再审程序的审限自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之日起计算 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审的, 可以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再审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 简易程序中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在督促程序中,支付令异议的提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有争议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引用法律并无不当,发回重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解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当事人对第二审案件的判决,不可以上诉
如果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一律由上级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引用法律并无不当,发回重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解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当事人对第二审案件的判决,不可以上诉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进行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进行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一审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进行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按第一审程序进行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做出的,再审按第二审程序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一审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引用法律并无不当,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当事人对第二审案件的判决,不可以上诉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
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当事人对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可以上诉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引用法律并无不当,发回重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第二审案件的判决,不可以上诉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引用法律并无不当,发回重判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引用法律并无不当,发回重审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第二审案件的判决,不可以上诉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上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只对当事人提出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必须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既可以开庭审理,也可以搞书面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一般以迳行判决为基本形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迳行判决两种形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不开庭审理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