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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均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不得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丙,丁可以自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经乙、丙一致同意 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应提前30天通知乙、丙
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乙的出资为现金7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经乙、丙一致同意,甲可以退伙 甲决定退伙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甲可以退伙 甲的退伙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的影响,甲可以退伙
甲的出资为现金3万元和劳务作价3万元 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年内缴付 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的汽车1辆,但不将其姓名载于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2年时再协商确定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A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领取报酬,合伙企业的利润全部分配给甲、乙 甲可以自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乙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丙可以自行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或出质
甲的出资为劳务,作价1万元 乙的出资为现金6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丙的出资为作价15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入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丁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甲、乙、丙所签订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以及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丙不能以劳务出资 该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甲乙丙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甲、乙、丙决定,委托甲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委托丙执行合伙事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聘任丁执行合伙事务
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乙的出资为现金7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丙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乙承担全部亏损 甲、乙、丙按其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甲、乙享有全部利润 甲、乙承担全部亏损,丙享受全部利润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