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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持怎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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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  女方  双方  任一方当事人  指定一方  
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明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后双方离婚  婚姻关系持续未满一年  离婚后,一方因婚前给付导致生活困难  
当事人应办理结婚登记  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  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当事人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  
本人居民身份证  本人户口簿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指定医院出具的本人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单位介绍信  
常住户口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  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临时居住地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结婚的女方年龄为21岁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  结婚的男方年龄为21岁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所在单位的证明  婚前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离过婚的, 应当持离婚证  必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居民身份  
户口本  身份证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单位证明  
民政局应当对二人出具的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致函其户籍地查实户籍真伪  民政局应在收到材料后,不须询问,立即办理  民政局对二人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后,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登记要件,即可办理  民政局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可以不说明理由直接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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