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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屋登记的所有人为甲,乙认为自己是共有人,于是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甲不同意,乙又于3月15日进行了异议登记。3月20日,丙打算买甲的房屋,但是到登记机构查询发现甲的房屋存有异议登记,遂放弃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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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发生物权效力  异议登记之后,如果没有提起诉讼则于3月31日失效  房屋登记机关应当依据法院的判决作出变更登记,登记乙为真正的所有权人  如果丙已经向甲支付了购房款,甲应当返还  
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异议登记于4月16日失效  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甲有权向登记机构或者乙请求赔偿损失  
异议登记后,乙成为房屋的共有人  异议登记后,甲出售房屋未经乙同意,不得办理过户登记  若甲因异议登记受到损害,有权要求登记机关赔偿损失  异议登记有效期只有15天  
异议登记于3月31 日失效  异议登记于4月16日失效  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2017年6月,甲为房屋所有人  2017年8月,丙为房屋所有人  2017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2017年10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甲领取房屋份额为2/3的房屋所有权证、乙领取房屋份额为1/3的房屋所有权证  甲、乙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各自房屋份额,甲、乙领取共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甲、乙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各自房屋份额,甲领取房屋份额为2/3的房屋所有权证、乙领取房屋份额为1/3的房屋所有权证  无法办理房屋登记,只能将法律文书进行登记  
甲并非该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由房主乙来主张权利  甲虽然并非所有人,但是其基于合法占有,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甲应当首先要求乙向丙主张权利  因为房屋并不在乙的控制之下,所以乙没有义务向丙主张权利  
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甲处分该房屋的,如果异议成立,受让人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2021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21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21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2021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2021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21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21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2021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异议登记后,未经乙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甲、乙是继承房屋的共同所有人  加盖的房屋归甲所有  加盖的房屋归甲、乙共有  乙有权请求丙返还所购三间房屋  乙有权请求丙返还继承的两间房屋  
乙为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故其处分的房屋应归丙  乙处分房屋时未经登记,故其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房屋应归丁  甲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故其处分房屋的行为无效,该房屋应归丙  甲与乙的处分行为都无物权效力,依判决该房屋应归乙  
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异议登记于4月16日失效  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异议登记于3月31日失效  异议登记于4月16日失效  甲有权向乙请求赔偿损失  甲有权向登记机构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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