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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和丙于2021年3月签订了散伙协议,约定登记在丙名下的合伙房屋归甲、乙 共有。后丙未履行协议。同年8月,法院判决丙办理该房屋过户手续,丙仍未办理。9月, 丙死亡,丁为其唯一继承人。12月,丁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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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乙公司屡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2012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12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12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2012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甲公司欠乙公司2000万元债务没有消灭  甲公司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  银行因善意取得而享有抵押权  甲公司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偿债务的行为属于代为清偿  
保证期间为2021年5月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为2021年5月起2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21年5月起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21年11月起算  
甲有权提出更正登记  房屋登记在乙名下,甲不得请求乙过户  《协议》名为代购房关系,实为借款购房关系  如乙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善意取得  
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21年10月8日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事后不得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丙公司返还  甲公司与丙公司借款合同诉讼时效期间于2021年7月8日开始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丁公司向丙公司进行了清偿,则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追偿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若甲公司向丙公司作出了还款计划,则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  
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因为房屋登记在甲名下,丙构成善意取得  丙明知房屋为甲、乙共有而低价购买,故甲、丙之间的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因80万元借款用于甲、乙家庭共同生活,故乙无权反对甲、丙之间的协议  因丙对于房屋权属状况知情,故丙不构成善意取得  
2021年3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21年8月,甲、乙按份共有房屋  2021年9月,丁为房屋所有人  2021年12月,戊为房屋所有人  
丁公司有权向张某主张  丁公司有权向李某主张  丁公司有权向甲公司主张  丁公司有权向丙公司主张  
3月1日,乙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权  7月1日,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4月1日,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8月1日,丙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是过户建设用地使用权,而非金钱债务  【协议一】有仲裁条款  乙公司屡次发函给甲公司要求清偿债务  【协议一】的2000万元数额低于乙公司出资不实的3000万元  
因房屋登记在甲的名下,故属于甲个人房产  丙在甲中风后未尽妻子责任和义务,不能主张房产份额  甲乙的子女可以申请宣告丙失踪  甲本人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后,甲乙的子女可代理甲参与甲与丙的离婚诉讼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当全部责任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当补充责任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当无限责任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承当全部责任  乙公司应对丙公司对丁公司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当补充责任  
保证期间为2021年5月起6个月  保证期间为2021年5月起2年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21年5月起算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2021年11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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