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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甲、乙、丙、丁拟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一份合伙协议,部分内容如下:(1)甲的出资为现金1万元;(2)乙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3)丙的出资为作价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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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出质行为有效  该出质行为无效  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有效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丁因继承成为有限合伙人  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必须经乙、丙一致同意,丁才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丁因继承关系当然成为合伙人,但丁只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甲自死亡时当然退伙,经乙、丙同意,丁只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该出质行为有效  该出质行为无效  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有效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效  无效  效力待定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可以撤销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对2008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8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不需要负责  
该行为合法  该行为不合法  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应当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  因为甲不同意,所以不能转让  
甲以现金出资合法  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  丙的出资合法  丁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  
甲以现金出资合法  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  丙的出资合法  丁以劳务出资不合法  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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