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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申领总施工许可证 要求各承包方分别申领施工许可证 取得开工批准报告 分别取得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因故不能按施工许可如期开工的,可申请延期2次,每次不超过6个月 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消防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以规避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由发证机关收回建筑施工许可证 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 取消该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市建委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市建委赔偿损失 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单位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无权要求市建委赔偿损失
该改建工程无需领取施工许可证 应由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应由乙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申请施工许可证时,该工程应当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建筑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由发证机关收回建筑施工许可证 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处以罚款 取消该建筑项目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督机构接受建设单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手续 建设单位凭施工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质量监督文件 施工单位凭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施工单位凭施工许可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质量监督文件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 要求施工单位核验施工许可证 请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检查工地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在乡、村规划区内,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增加施工许可证新的申领条件
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个月内开工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施工单位应在2019年5月2号之前向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报告 在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报告发证机关后即可以恢复施工 施工许可证作废,需要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经核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收回施工许可证,不允许恢复施工,待条件具备后,建设单位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发包→报建登记→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 报建登记→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申领施工许可证→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报建登记 报建登记→工程发包→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申领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