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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可以造成过度集中 符合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和国家关于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不得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进行并购安全审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 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能源和资源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的,应当进行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的,应当进行安全审查 并购安全审查内容包括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并购安全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商务部承担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0%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只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并购当事人不得约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商务部的领导下,会同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 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对并购交易的安全审查应当由商务部作出最终决定 评估并购交易对国内产业竞争力的影响是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 拟并购境内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商务部申请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不经商务部直接向并购安全审查部联席会议提出审查申请
外国投资者在2009年5月2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2009年9月2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2009年12月2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缴清出资
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 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 联席会议职责包括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联席会议职责包括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但不得拥有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外国投资者,被并购境内企业,债权人及其他当事人可以对被并购境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处置另行达成协议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其出资必须一次缴清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会计师事务所
外国投资者在2006年5月2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2006年6月2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2006年9月2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2007年3月1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先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并将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2011年5月2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2011年9月2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2011年12月2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在2012年3月15日缴清出资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关键技术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