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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不需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相应调整地价款 不用调整地价款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拆迁的房地产,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3年或 3年以上的,免税 对1994年1月1 H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何时转让,均免税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 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刘某有权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 刘某须于履行期届满后才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口头转让合同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申请 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 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刘某有权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 刘某须于履行期届满后才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所转让的房产 个人因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居住满5年的自用住房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199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投资开发,在签订土地有偿受让合同起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别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在上述五年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成片开发的房地产,如范围略有扩大,合同内容有所变更的,亦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必须按合同规定投入资金开发 必须是首次转让 必须是在五年以内的首次转让 必须“三通一平” 必须完成前期施工
1993年12月31日以前书立、领受的各种应税凭证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签订的应税合同,但在1994年1月1日以后进行修改,并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 1994年1月1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1993年1月1日以前取得的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1994年1月1日以后有更改、换证、换照、转让行为
办公楼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普通住宅楼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 已居住4年后由个人转让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
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构成默示的预期违约 房地产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刘某有权立即行使合同解除权 刘某须于履行期届满后才可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拆迁的房地产,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3年或 3年以上的,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何时转让,均免税
办公楼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 普通住宅楼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 已居住4年后由个人转让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转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