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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不需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相应调整地价款 不用调整地价款
2011年7月1日 2011年8月1日 2011年9月1日 2011年10月1日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拆迁的房地产,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3年或 3年以上的,免税 对1994年1月1 H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何时转让,均免税
必须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不需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必须相应调整地价款 不用调整地价款
必须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不需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必须相应调整地价款 不用调整地价款
国家机关转让自用的房产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所转让的房产 个人因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居住满5年的自用住房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1994年1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之前已签订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投资开发,在签订土地有偿受让合同起五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别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在上述五年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免税期限 成片开发的房地产,如范围略有扩大,合同内容有所变更的,亦同样享受免税待遇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自有住房,凡居住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可免征土地增值税
2011年7月1日 2011年8月30日 2011年9月30日 2011年10月30日
必须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不需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必须相应调整地价款 不用调整地价款
必须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不需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 必须相应调整地价款 不用调整地价款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 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 1994年1月1日后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合同
2015年7月1日 2015年8月1日 2015年9月1日 2015年10月1日
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免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拆迁的房地产,免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3年或 3年以上的,免税 对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何时转让,均免税
经A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D公司可以依法将承租的商场转租 该转租合同不必须再办理房屋转租登记备案手续 该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可以超过原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房地产经纪D公司所签租赁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必经A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该转租合同也随之终止
2013年8月1日 2013年9月1日 2013年7月1日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