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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认为不公平的,可以拒不执行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直接纠正 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有权查封、扣押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和存款账户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无关的工作计划
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 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 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90日内
拒绝接受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力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如下级审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则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入、预算、决算的执行情况以及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行使公安、财政、税务等一系列国家机关行使的权利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要求向被审计单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就一切问题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系统 国家审计机关有权建议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纠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部分
审计机关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直接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审计机关有权直接查询被审计单位的金融账户和涉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账户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先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不予纠正的,再提请有关机关处理 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该裁决为最终裁决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发现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 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如下级审计机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则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利益的事项,但处理、处罚依据又不明确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不予理睬
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裁决 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向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裁决 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行政诉讼 向审计机关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裁决 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审计机关的上级审计机关裁决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法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给予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下级政府对于审计机关对其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本级政府对审计机关对其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被审计单位不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国家事业组织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国家审计机关 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该审计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 该审计机关的上级审计机关
提请人民法院受理 提请审计署受理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提请审计机关的上级审计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