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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下列材料中,属于外商投资项目 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文件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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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把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类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政府进行审批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对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执行核准制  
外商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主体为发展改革部门  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不同,分类审批,核准或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把政府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办法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三类  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政府进行审批  对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  对外商投资项目一律执行核准制  
审批制  备案制  审核制  核准制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外商投资的核准办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加入WTO后的新法规  外商投资高新技术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自身需要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银行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需外汇管理机关核准  
需要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先备案  国内企业投资《核准目录》范围以外的项目一律需要备案  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需要备案  境外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不需要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无论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均适用该法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  中外投资各方经审计的近3年企业财务报表  拟投资项目的征地申请报告  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出具的环评报告  
使用外债的必要性  市场准入  可能面临的风险及规避措施  资本项目管理  国外借款类别或国别  
允许外商投资的分销业务包括批发和零售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国投资者独资分销企业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适用此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书报刊总发行企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项目管理权限的划分  投资活动各个阶段的管理权限归属于不同部门  对企业投资项目,根据属性不同实行核准或备案  对外商投资项目,根据类别设置不同的投资额核准权限  对境内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用汇额进行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分为核准和备案两种方式  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事权应依据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文件和标准执行  外商投资项日实行核准和各案两种分类管理方式  项目核准机关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必需实行适当方式征求公众看法  项目核准机关自受理项目核准申请之日起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项目行政管理主体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时,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核准要求的相关文件、资料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不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外商投资项目,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核准  按核准权限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1995年)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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