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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从阶段上可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不用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直接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不能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本级审计机关裁决 提请上级审计机关裁决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30日、30日 60日、60日 30日、60日 60日、30日
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不予理睬
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提请裁决 向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审计机关的上级审计机关裁决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 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法律责任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给予处罚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审计听证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 提起行政诉讼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不必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审计机关送达审计文书必须直接送达
审计程序从阶段上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提出审计报告三个阶段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不用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直接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但不能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下级政府对于审计机关对其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本级政府对审计机关对其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不服的,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被审计单位不服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的,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国家事业组织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国家审计机关 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 该审计机关的上级人民政府 该审计机关的上级审计机关
提请人民法院受理 提请审计署受理 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 提请审计机关的上级审计机关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