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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全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前,负责 组织村甲、乙、丙三个村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审计。根据《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下列事项中,属于法定审计事项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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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村财务收支情况  丙村债权债务情况  甲村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家庭承包果园收支情况  丙村1/6的村民要求审计的族谱修缮集资款使用情况  
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各村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与政府的关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可以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活动进行严格监督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并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活动进行严格监督  村民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对于利用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 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村民委员会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如有1/20以上村民提议,应召集村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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