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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将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附于律后 《宋刑统》增加了凌迟、刺配之法 〈宋刑统》一直被宋朝沿用,“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每篇之下设门
《宋刑统》将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附于律后 《宋刑统》增加了凌迟、刺配之法 《宋刑统》一直被宋朝沿用,“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每篇之下设门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格”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与隋唐时期的“格”相同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敕、令、格、式 律、令、格、式 律、令、程、式 律、令、科、比
《宋刑统》将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附于律后 《宋刑统》增加了凌迟、刺配之法 《宋刑统》一直被宋朝沿用,"终宋之世,用之不改" 每篇之下设门
《永徽律疏》 《大中刑律统类》 《庆元条法事类》 《唐六典》
敕、令、格、式 律、令、格、式 律、令、程、式 律、令、科、比
《大中刑律统类》制定于唐代末年大中年间 《大中刑律统类》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辅之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 《大中刑律统类》对于明朝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宋刑统》的编纂体例渊源于《大中刑律统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