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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时期,“以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格敕”编纂而成的法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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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合编   刑律统类   律   律疏  
《中华民国刑法典》  《暂行新刑律》  《中华民国刑法草案》  《暂行新刑律施行细则》  
隋代  唐代  宋代  明代  
商鞅变法时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形成了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格局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格”起着补充“律”的作用,带有刑事法律性质,与隋唐时期的“格”相同  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神宗时还设有专门编敕的机构“编敕所”  
律例合编  刑律统类  律  律疏  
《大清律例》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中华民国刑法》  
《大宝律令》  《养老律令》  政权关系法  《御成败式目》  
《大中刑律统类》制定于唐代末年大中年间  《大中刑律统类》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辅之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  《大中刑律统类》对于明朝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宋刑统》的编纂体例渊源于《大中刑律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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