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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中要求,药品包装上的通用名单字面积必须是商品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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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商品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商品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三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三分之一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要求印制  药品包装内不得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所用文字必须以中文为主,标签的内容不得超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所限定的内容;文字表达应与说明书保持一致  药品的通用名称必须用中文显著标示,如同时有商品名称,则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的比例不得小于1:2,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之间应有一定空隙,不得连用  药品商品名称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在药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上标注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红色  蓝色  绿色  醒目色彩  白色或黑色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黑色和白色  黑色和黄色  黑色和红色  红色和白色  红色和黄色  
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  字体不得比通用名称突出和显著  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突出和显著  因包装尺寸限制,可以与通用名称不同行  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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