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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个人收回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乡政府无偿收回 县级政府无偿收回 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 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五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 空闲的宅基地 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 房屋坍塌的宅基地
自然人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转移给新房主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转让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互换宅基地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的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建设用地与宅基地一起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并不限于居住之用途 关于宅基地的面积限制及用途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物的权利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的权利 继承房屋以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取得一块宅基地的权利
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其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随着其上的房屋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宅基地不得出租、买卖和变相买卖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附属物 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转让给本村村民 继承房屋以及其宅基地使用权 转让房屋后,再申请取得一块宅基地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个人收回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