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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负担能力定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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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  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体积  运距  价值  重量  
要以运输成本为基础定价  低价值商品制定较高运价  待运商品的价值与运价无关  高价值商品制定较高运价  
负担能力  市场竞争变化情况  同行业价格变化情况  工农业生产价格变化情况  
平均成本定价法  边际成本定价法  负担能力定价论  拉姆齐定价理论  
税收法定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税法公平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适用于竞争不太激烈、市场和货源较为稳定的运输线路或运输方式  适合于运输业一般平均成本较高、边际成本较低的经济特点  其价格较为真实地反映了运输业的劳动消耗  其价格反映了经济学意义上的成本  定价依据是运输对象对于运输价格的负担能力大小  
运价水平较高,物品对运费的负担能力较强。  定期船运价在时间上相对稳定。  距离长短决定运价的变化率,定期船运价是一种垄断价格。  定期船运价是一种垄断价格、定期船运价的制定结合采用运输成本定价和负担能力定价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进行分配  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判断某个具体的人或事件是否满足课税要件或者是否应承担纳税义务时,不能受其外在形式的蒙蔽,而应按实质条件的指向确认其纳税义务  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纳税人借转让定价而减少计税所得,税务机关有权重新估定计税价格  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当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等时,以其获得的收入的能力确定负担能力,收入指标不完备时,财产和消费水平作为补充指标  
税收法定原则  实质课税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平均成本定价论  边际成本定价论  负担能力定价论  供求关系定价论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 外祖父母  有负担能力的兄、 姊  有负担能力的伯、 叔、 姑  有负担能力的舅、 姨  
变动成本  运输需求  边际成本  运输能力  
负担能力需求定价法  差别定价法  需求弹性法  竞争导向定价法  成本加成定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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