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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 )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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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选举业主委员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决定有关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首次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首次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首次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首次解聘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择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  讨论决定是否同意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户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出租专有部分使用权所得收益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首次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首次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首次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首次解聘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  
初次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初次制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初次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初次辞退建设单位聘任的物业服务企业  
制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保安人员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制订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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