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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
医务部门负责人 药学部门负责人 采购部门负责人 护理部门负责人
应当由药学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应当经临床科室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 应当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审核同意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可由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出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应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
药学部门负责人 临床微生物部门负责人 医务部门负责人 采购部门负责人 感染性疾病部门负责人
抗菌药物清退意见只能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出 清退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清退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应当由药学部门提交申请报告 应当经临床科室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应当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 应当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审核同意 应当经医疗机构院长同意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可由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出 更换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应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应当提出清退意见 清退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可由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出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应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二级以上的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的临床微生物室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 清退或者更换意见可由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提出 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应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
医务部门负责人 药学部门负责人 采购部门负责人 临床微生物部门负责人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药剂科主任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负责人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临床药师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