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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行人公布了新的定期报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或调整盈利预测,封卷材料中的募集说明书应包括初次申报时的募集说明书以及根据发审会意见修改并根据新公告内容更新的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律师应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财务顾问应出具会后重大事项说明或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专项说明或专业意见,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 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手续 对需由保荐人出具意见的文件,应重新核查并出具新的意见 发审会后更换保荐人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封卷时,审核员应要求公司在提供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上明确注明“封卷稿”字样及封卷稿提交时间,注明全体董事及相关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时间 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中国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中国证监会在公开发行前1周内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2]15号)第四条的要求将会后事项的有关材料报送 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有关说明提交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2日刊登补充公告
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当地政府
发行人会后是否符合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收购资产的评估结果是否依然有效 发行人所在行业的产品结构是否发生变化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做出的表决结果最多可以暂缓表决三次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申请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在6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
保荐人(主承销商) 签字会计师 签字律师 其他中介机构
发行人住所地证监局 发行人会计师 发行人律师 保荐机构
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的参会发审委委员不受是否审核过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暂缓表决的发行申请再次提交发审委会议审核时,原则上仍由原发审委委员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