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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女职工不宜从事下列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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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保健暂行规定》  
《劳动法》  《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例》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在哺乳期应安排哺乳时间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低温、冷水作业  必须定期为女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从事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暂行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保健暂行规定》  
繁重的体力劳动  高空作业  井下作业  冷水作业  放射性工作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作业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3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怀孕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对于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工作  怀孕7个月以上的妇女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  职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  女职工在哺乳期应安排哺乳时间  
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  禁止安排未育女职工从事有毒有害的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范了女职工的产假假期  规范了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和冷水作业  对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在经期可以从事第二级低温作业  在孕期可以从事低温作业  在经期可以从事第二级高处作业  在孕期可以从事第三级高温作业  
调整了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规范了 女职工的产假假期  规 范了 女职工的产假待遇  调整了 监督管理体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细则》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安排怀孕七个月的女职工值夜班  安排女职工80天的产假  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低温作用  安排怀孕女职工改变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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