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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听证要求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税务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当事人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听证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 当事人应当承担听证的费用 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税务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税务机关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的税务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税务机关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的税务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7日内举行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要公开举行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权申请回避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一律公开举行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日;3 日 7日;3 日 10日;7 日 15日;7 日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可以组织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所有听证必须公开举行 当事人必须亲自参加听证 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