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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此是可以放弃的 原告在起诉时,有义务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一样;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在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可以放弃举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免除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而是可以放弃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来说,举证只是一种权利,因而是可以放弃的,并不会因此而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起诉行为符合法定的条件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中,原告有义务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应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 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 被告负全部举证责任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原被告均负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出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行政诉讼由原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诉讼一样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卫生行政诉讼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被告可以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 在卫生行政诉讼,原告不承担任何证明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均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赔偿诉讼中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不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起诉后,被告可以向证人收集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承担举证责任的不仅有行政诉讼被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 证人、 鉴定人也应承担有限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不一致 行政诉讼期间, 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承担的, 并不必然导致其败诉的后果
原告负全部举证责任 被告负全部举证责任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 原被告均负举证责任
原告提供的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不成立的,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合法 原告逾期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原告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而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法院绝对不予采纳 对于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一律必须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
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补充收集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行政诉讼也不例外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被告负举证责任,但不排除对某些事项应当由原告提供证据 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告则对某些程序性事项负初步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 被告对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原告不承担举证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补充收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