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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简要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框架和职能。 (199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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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2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任命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  批准特别行政区立法通过的法律  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三分之二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香港原有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根据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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