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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地上、后地下 先整体、后部分 先地下、后地上 先部分、后整体
城市道路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大、后小 先小、后大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挖掘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 对未达到法定不得挖掘期限限制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挖掘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发展,后改造” “先改造,后发展”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发展,后改造” “先改造,后发展
30000元以下 20000以下 50000以下 工程造价的2%以下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发展、后改造 先改造、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