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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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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城市道路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3年内不得挖掘  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不得挖掘  对未达到法定不得挖掘期限限制的新建、扩建、改建、大修的城市道路,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挖掘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单位投资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发展,后改造”  “先改造,后发展”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单位投资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6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2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有或者挖掘  
“先地下,后地上”  “先地上,后地下”  “先发展,后改造”  “先改造,后发展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  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时,无需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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