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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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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听证要求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税务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当事人不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听证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3日内提出  涉及商业秘密的,听证也应当公开举行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案件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案件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5日内举行听证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听证的,听证终止  
3 日内  7 日内  10 日内  15 日内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税务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税务机关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的税务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税务机关对法人作出1万元以上罚款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权的税务行政处罚,不适用听证程序  税务机关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7日内举行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要公开举行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A公司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在收到A公司的听证要求后30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开始后,由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宣读听证会纪律  在听证过程中A公司提出延期听证的请求,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准许或不准许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当事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20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听证过程中,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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