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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规定, 适用和解与调解的行政复议事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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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适用案件范围相同  经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对于有关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对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赔偿既可以税务行政复议调解也可以税务行政复议和解  经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调解结案方式  和解程序  听证审理方式  简易程序  
针对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重新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不得采取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合法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在进行调解前,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既可以行政和解也可以行政调解  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调解方案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既适用调解也适用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达成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只要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就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达成和解,并经复议机关准许的,行政复议终止  王某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直接告知行政复议机关即可  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不同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行进行的和解,一旦当事人经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达成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就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书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和解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和解是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对和解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可以调解解决  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当事人之间签字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无须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补偿纠纷不适用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将消失  
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  其他合理性问题  
遵循客观、公正和合理的原则  尊重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愿  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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