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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实施岗 审理部门领导岗 稽查局分管领导 稽查局局长
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 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责令检查部门限期改正 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底稿》 其他各项证据,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听证笔录》 《税务稽查报告》
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税收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 提出的税务处理、 处罚建议错误或者不当的
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税收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错误 税务文书不规范、 不完整的
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 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责令检查部门限期改正 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税务稽查结论》 《税务稽查处理意见书》 《税务稽查笔录》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检查报告》 《税务检查结论》 《税务检查底稿
检查应当自实施检查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确需延长检查时间的,应当经稽查局局长批准 检查完毕,检查部门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耷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在 5 个工作日内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 15 日内 提出审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当在 90 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 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充调查 另行提出税务处理、处罚意见 责令检查部门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