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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 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省城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村庄集镇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城市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 直辖市和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并组织进行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并组织进行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可以随意改变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 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电子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设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建制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一般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 县(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部门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一般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需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应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电子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村庄集镇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 堿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 直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 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 城市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 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修改 城市详细规划的局部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