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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并加收0.05%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多征税款,应当立即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海关退还多缴纳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0日 2个月 30日 3个月 40日 4个月 50日 1年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 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从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至海关发现违规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 0.5‰的滞纳金
15日,3个月 30日,1个月 20日,3个月 15日,2个月
15日,3个月 30日,1个月 30日,3个月 15日,2个月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对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复运出境的,应退还已征关税 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追征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可以追征
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滞纳金的金额起征点为50元人民币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偷税、抗税、骗税的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税款的,应当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漏征税款的,应当自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义务人补征税款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少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造成漏征税款的,应当自放行货物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退还关税 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书面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5年,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海关发现海关监管货物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造成少、漏征税款的,应当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15日,3个月 30日,1个月 30日,3个月 15日,2个月
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的多缴税款,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要求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无论多长时间,都应当退还给纳税人 税务机关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请退款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