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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由各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委员会 由所在单位、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企业主管部门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十级,最轻的为一级 劳动能力鉴定必须由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鉴定的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到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首次鉴定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鉴定专家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与职业病诊断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为3人
用人单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用人单位 政府 申请鉴定人 用人单位和职业病患者共同 职业病患者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省、自冶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各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由所在单位工会和劳动鉴定委员会 企业主管部门 由各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委员会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市级(设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有资质的三甲医院
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产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用人单位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直系亲属向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 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抵押物 劳动合同解除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因患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
首次鉴定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鉴定专家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与职业病诊断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必须回避 鉴定委员会组成人数小于3人
按照工伤程度 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 按照职业病致残程度 参照职业病致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