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的比例,4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6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3:7的比例,3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7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2:8的比例,2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8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1:9的比例,10%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 90%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入地方国库,作为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