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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定点零售药店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脑联网 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 对外配处方要单独建账 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定点零售药店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脑联网 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 对外配处方要单独建账 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外配处方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处方必须要有执业药师审核签字 处方要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处方外配 外配处方 药典名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定点零售药店
执业医师开具 定点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开具 社区医护人员开具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定点零售药店药师开具
社保经办机构要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药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外配处方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定点零售药店应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电脑联网 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外配处方必额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外配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1年以备核查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处方外配服务情况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 外配方必须由 处方外配是指 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必须接受 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管理工作要实行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 对外配处方要单独建账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服务和费用发生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和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即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定点零售药店是指 外配方必须由 处方外配是指 定点零售药店的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必须接受 定点零售药店外配处方管理工作要实行
定点零售药店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服务和费用发生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和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能力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过社会保障经机构确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在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医疗机构购药的行为 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连锁药店
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外配处方应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外配处方必须有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处方必须要有执业药师审核签字 处方要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核查
外配处方必须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外配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1年以备核查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 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处方外配服务情况要定期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
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由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 分别管理,单独建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物价,医药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