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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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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财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证副本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继续使用其选定的财务会计处理制度或办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选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而且可以按原来的处理方法计算应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继续使用其选定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但在计算应纳税款的时候,必须按照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进行  考虑到纳税人的特殊需要,国家允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不违反国家财务、会计规定的前提下,其指定的制度、办法可以和税收法规发生抵触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按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与处理办法计算纳税  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协商一致的意见计算纳税  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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