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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造船厂(一般纳税企业)与中远公司签订了一份建造合同WY,承建一艘船舶。合同总价款为 678.6万元(合增值税),完工时间为2001年8月31日;同时规定,该合同若能提前2个月完工,且工程优良,则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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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WY)借方1624000元  工程结算(WY)贷方2035800元  应收账款(中远公司)借方40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WY)贷方1900080元  
工程施工(WY)借方1624000元  工程结算(WY)贷方2035800元  应收账款(中远公司)借方40000元  主营业务收入(WY)贷方1900080元  
借:工程结算 1551200 预计损失准备 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1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10000 预计损失准备 40000 工程施工——毛利 210000 工程结算 23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0000 应交税余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1200  借:应收账款 15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21000  借:银行存款163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00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颂税额)238000  
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  分期收款合同  2001年6月25日后才可判断  
借:工程结算 1551200 预计损失准备 4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1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110000 预计损失准备 4000 工程施工——毛利 210000 工程结算 231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1200  借:应收账款 15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21000  借:银行存款 163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4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38000  
1951年9月,在上海,1956年,在江南造船厂  1956年,在江南造船厂,1951年9月,在上海  1951年9月,在江南造船厂,1956年,在上海  1953年9月,在上海,1959年,在江南造船厂  
1951 年 9 月, 在上海, 1956 年, 在江南造船厂  1956 年, 在江南造船厂, 1951 年 9 月, 在上海  1951 年 9 月, 在江南造船厂, 1956 年, 在上海  1953 年 9 月, 在上海, 1959 年, 在江南造船厂  
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  分期收款合同  2001年6月25日后才可判断  
中远集团公司、 沪东造船集团  中海集团公司、 大连新船重工  中远集团公司、 大连新船重工  中海集团公司、 沪东造船集团  
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  分期收款合同  2001年6月25日后才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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