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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擅自进行房屋内部装修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连续五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由小洪向甲市乙街道办事处 由小洪向丙市丁街道办事处 由老洪向甲市乙街道办事处 由老洪向丙市丁街道办事处
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证明 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
15、15、10 15、10、10 10、15、5 5、10、5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 2 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家庭人均现在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所有成员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
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 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证明
符合当地住房政策确定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符合当地住房政策确定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都是非农业户口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民政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房屋补贴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审查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批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
符合当地住房政策确定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 符合当地住房政策确定的人均住房面积标准 家庭成员都是非农业户口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2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降低租金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住房降低租金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住房免收租金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给予租金减免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现已承租的住房给予租金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