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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补贴 实物配租 租金核减 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擅自进行房屋内部装修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连续五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对其后的申请也不予受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或者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对其后的申请也不予受理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 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或者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契税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和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半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家庭主要成员有违法行为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价格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税务主管部门 民政部门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房屋补贴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审查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批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
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停发租赁住房补贴 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停止租金核减
对个人购买经济合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部免征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他人 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改变用途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