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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甲企业并未提出重整的申请,占甲企业1/5的出资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甲企业的重整草案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到债权总额的一半以上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后,乙企业重整计划中作出了免除债务人乙企业30%的债务的承诺失效,全部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 如果乙企业已经在重整期间得到了部分清偿,该部分清偿继续有效
2×18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8000万元 2×19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0500万元 2×18年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甲公司应在履行完重整计划后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甲公司2×16年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甲公司2×16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000万元 甲公司2×16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6000万元 甲公司2×16年应确认资本公积4000万元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 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的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
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乙公司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丙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重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乙公司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丙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进入破产程序前,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破产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5%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提出重整申请以债务人已发生破产原因为前提
甲公司2×16年不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甲公司2×16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4000万元 甲公司2×16年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6000万元 甲公司2×16年应确认资本公积4000万元
重整计划草案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 如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计划草案仍应由管理人制作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时应将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与普通债权分为两个组 出席债权人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甲公司可以拒绝债权人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 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不合法 法院无权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符合规定 若乙公司也进入了破产程序,此时债权人B的债权不能向甲公司、乙公司分别申报 债权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 债权人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 债权人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在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在重整期间,应由甲公司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甲公司申请自行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进行监督 在重整期间,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有恶意减少财产行为的,经管理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全体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5万元清偿后 全体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 全体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都得到10%的清偿后